1.增值稅納稅人,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,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。
2.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,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。
需符合以下條件: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;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,根據合法、有效憑證核算,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。
不予認定
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:
1.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;
2.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;
3.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。
4.非企業性單位。
5.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。
認定程序
1.納稅人提交申請
2.稅務機關核對申請資料
3.稅務機關實地查驗,出具查驗報告
4.稅務機關認定
特殊規定
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,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,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。
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。